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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防火与消防设施要求!

发布日期:2019-11-11 作者:珠峰消防 点击:

第一章 基本原则及概念

一、托儿所:用于哺育和培育3周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场所。(2.0.1)


二、幼儿园:对3周岁~6周岁的幼儿进行集中保育、教育的学前使用场所。(2.0.2)


三、生活用房:供婴幼儿班级生活和多功能活动的空间。(2.0.5)


四、活动室:幼儿生活单元中供幼儿进行各种室内日常活动的空间。(2.0.7)


五、多功能活动室:供全园婴幼儿共同进行文艺、体育、家长集会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2.0.9)


六、服务管理用房:供对外联系,对内为幼儿保健和教育服务管理的空间。(2.0.13)


七、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由幼儿生活单元、公共活动空间和多功能活动室组成。公共活动空间可根据需要设置。(4.3.1)


八、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宜符合表1.0.3-2的规定。(1.0.3)

九、托儿所,幼儿园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第七十三条)


十、托儿所、幼儿园属于公共建筑,应同时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十一、使用人数超过200人的幼儿园、托儿所,属于重要公共建筑。(附录B)


十二、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条文相冲突时,以相对较严者为准!


第二章 耐火等级

设置儿童活动场所的建筑,耐火等级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要求,其中:


三级耐火等级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5.1.8)


第三章 建筑层数、平面布置要求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5.4.4)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二、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3.2.2)


1、合建的既有建筑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面的规定,其基地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规定;


2、应设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3、出入口处应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


4、应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围应采取隔离措施;


5、建筑出入口及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


三、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6.2.2)


四、托儿所、幼儿园中的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4.1.3)


五、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4.1.3A)


六、托儿所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其人数不应超过60人,并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4.1.3B)


七、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活动场所设置在木结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11.0.4)


八、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3.1.3)


九、当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设汽车库时,汽车库应与儿童活动区域分开,应设置单独的车道和出入口,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和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4.5.8)


十、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组合建造。当符合下列要求时,汽车库可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的地下部分:(4.1.4)


1)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


2)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注:第九条和第十条分别适应不同标准,以较严为准。


十一、修车库不得与托儿所、幼儿园组合建造或贴邻。(4.1.6)


十二、甲、乙、丙类生产、储存场所不应布置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体育馆、医院、养老院、居住区等附近(3.0.4)。注:本条引自《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


第四章 安全疏散

一、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 1 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5.5.8)


除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外,符合表5.5.8规定的公共建筑。


二、托儿所、幼儿园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以下情况可以设置一个: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m²的,可以设置一个疏散门。


三、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双扇平开门,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


四、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安全玻璃;


2、距离地面0.6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3、门的双面均应平滑、无棱角;


4、门下不应设门槛;平开门距离楼地面1.2m以下部分应设防止夹手设施;


5、不应设置旋转门、弹簧门、推拉门,不宜设金属门;


6、生活用房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


7、门上应设观察窗,观察窗应安装安全玻璃。


五、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应有直接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2、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梯段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宜为0.60m;


3、供幼儿使用的楼梯踏步高度宜为0.13m,宽度宜为0.26m;


4、严寒地区不应设置室外楼梯;


5、幼儿使用的楼梯不应采用扇形、螺旋形踏步;


6、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踏步踢面不应漏空,踏步面应做明显警示标识;


7、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


六、幼儿经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应设有台阶,当有高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疏散走道的墙面距地面2m以下不应设有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广告牌等突出物。(4.1.13)


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走廊小净宽不应小于表4.1.14的规定。(4.1.14)


八、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应单独分区,并应设独立安全出入口,室外活动场地宜分开。(4.2.4)


九、安全疏散距离: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以及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17的规定。(注:表5.5.17对托儿所、幼儿园有特定要求。)


第五章 内部装修

一、当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时,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5.1.1的规定。


二、当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时,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5.2.1的规定。


三、更多要求参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规范执行。


第六章 消防设施

涉及托儿所、幼儿园的消防设施要求,应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确定,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现行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


一、室内消火栓系统: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系统,依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设置消火栓灭火设施时,消防立管阀门布置应避免幼儿碰撞,并应将消火栓箱暗装设置。单独配置的灭火器箱应设置在不妨碍通行处。(6.1.10)


二、自动灭火系统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自动灭火系统,依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


1、设置在单、多层民用建筑内的大、中型幼儿园,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8.3.4-5)


2、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幼儿园,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8.3.3)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依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


1、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4.1-7)


2、除已明确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施的建筑外,幼儿园等儿童建筑,宜推广安装独立感烟报警器;(公消〔2015〕289号)


四、灭火器: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置灭火器(8.1.10),其中:


1、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附录D)


2、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按中危险级配置灭火器。(附录D)


五、其他:

1、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防火卷帘和射流型自动跟踪射流灭火系统,详见专题: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防火卷帘和射流型自动跟踪射流灭火系统。


2、加压水泵应选用低噪声节能型产品,加压泵组及泵房应采取减振防噪措施;(6.1.3)


3、消防水池、各种供水机房、各种换热机房及变配电房间等不得与婴幼儿生活单元贴邻设置。(6.1.3)


4、托儿所、幼儿园的房间内应设置插座,且位置和数量根据需要确定。活动室插座不应少于四组,寝室插座不应少于二组。插座应采用安全型,安装高度不应低于1.8m。插座回路与照明回路应分开设置,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6.3.5)


5、幼儿活动场所不宜安装配电箱、控制箱等电气装置;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安全措施,装置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1.8m。(6.3.6)


6、托儿所、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3.7)


1)园区大门、建筑物出入口、楼梯间、走廊等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2)周界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


3)财务室应设置入侵报警系统;建筑物出入口、楼梯间、厨房、配电间等处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


4)园区大门、厨房宜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


7、大、中型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电话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广播系统,并宜设置有线电视系统、教学多媒体设施。小型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电话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宜设置广播系统、有线电视系统。(6.3.8)


8、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应急照明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防雷与接地设计、供配电系统设计、安防设计等,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6.3.9)


9、人员密集场所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托儿所和幼儿园应组织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2次。(7.3.4)


10、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应对学生、儿童进行消防知识的普及和启蒙教育,组织参观当地消防站、消防博物馆,参加消防夏令营等活动。(7.4.3)


1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使用明火取暖、照明,当必须使用时,应采取防火、防护措施,设专人负责;厨房、烧水间应单独设置。(8.6.2)


六、凡以上未涉及的部分及内容,应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施行。


第七章 补充说明

本文所述的本规范,是指《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本文未涉及的相关要求,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八章 申明

本文所述,均为与托儿所、幼儿园场所特定功能相关的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实际应用中,各项具体要求,应结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九章 疑难探讨

2019修订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提出了更多的平面布置要求,尤其是与其他功能建筑合建的情况,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较大出入,怎样处置?


处置原则:必须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要求。新版规范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比如仅三个班及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才可以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须设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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