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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学建筑是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物,主要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校,中学校,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高等院校等。(3.2.1)
本文所述的教学(教育)建筑,主要包括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高等院校等,不包括中小学校和托儿所、幼儿园。
二、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第七十三条)
三、教学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5.4.6)
四、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教学建筑,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5.5.15)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75m²的,可以设置一个疏散门。
五、教学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以及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17的规定。(注:表5.5.17对教学建筑有特定要求。)
六、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和集体宿舍的公共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不应设置卷帘门、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8.5.1)
七、教学建筑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时,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5.1.1的规定,更多要求参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规范执行。
八、教学建筑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时,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5.2.1的规定,更多要求参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规范执行。
九、教学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系统,依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³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8.2.1)
十、教学建筑应设置灭火器(8.1.10),其中:
1、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及以上的学校集体宿舍,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附录D)
2、学校教室、教研室,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学校集体宿舍,按中危险级配置灭火器。(附录D)
十一、申明:本文所述,均为与教学建筑特定功能相关的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实际应用中,各项具体要求,应结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以及相关专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