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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建筑-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发布日期:2019-10-11 作者:珠峰消防 点击:

第一章 基本原则及概念


一、基本概念:

办公建筑是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物,包括商务写字楼、公寓式写字楼、酒店式办公楼等多种类型。(2.0.1)


办公建筑一般由办公室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和设备用房等组成。(4.1.1)


办公室用房包括开放式办公室、半开放式办公室、单元式办公室、单间式办公室等等,具体概念附文末。


二、基本原则

1、同一建筑内,为功能需要配套设置的其他房间或场所,可归属于同一使用功能。比如:办公建筑内设置的会议室、餐厅、锅炉房等,不影响办公建筑的定性;工业建筑中设置自用的办公室等,不影响工业建筑的定性。


2、办公建筑的公共用房、服务用房和设备用房等,这些部分的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应同时满足对应业态的相关规范要求。


3、办公室带卧室或厨房的酒店式办公楼,火灾危险性与旅馆建筑类似,应按有关旅馆建筑的要求确定;办公室带卧室或厨房的公寓式办公楼,宜按有关旅馆建筑的要求确定。


详见专题:旅馆、酒店、宾馆、度假村、疗养院-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4、党政机关办公楼属于重要公共建筑。(2.1.3)


第二章 平面布置及防火分隔要求


办公建筑属于民用建筑,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5.4.2)


一、为生产管理方便,一定条件的工厂或仓库,可以设置直接为其服务的办公管理用房、工作人员临时休息用房、控制室:


1、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3.3.5)


2、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3.5)


3、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3.3.9)


4、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3.9)


5、丁、戊类厂房或戊类仓库,可以设置直接为其服务的办公管理用房。


二、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4.1.4)


三、民用建筑(含办公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建规》第6.5.3条的规定。(6.2.3)


四、当办公建筑与其他建筑共建在同一基地内或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满足办公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分区明确,宜设置单独出入口。(3.2.3)


办公楼与其他功能用房合建时,办公部分的疏散出入口不应与同一楼内对外的商场、营业厅、娱乐、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入口共用(5.0.3),也不宜与同一楼内的公寓、酒店等的疏散出入口共用。(注:某些功能场所自用的办公室除外)


五、办公建筑的对外办事大厅宜靠近出入口或单独分开设置,并与内部办公人员出入口分开。(4.3.3)


六、办公建筑中的机要室、档案室和重要库房等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h,楼板不应小于1.5h,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5.0.5)


第三章 防火间距要求

一、办公建筑与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建规》3.4、3.5的相关要求。


注:办公建筑属于民用建筑的公共建筑,其中党政机关办公楼属于重要公共建筑。


二、办公建筑以及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应满足《建规》5.2的相关要求。


三、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²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规》第5.2.2条的规定。(5.2.4)


第四章 安全疏散和避难

一、疏散人数的确定:

1、普通办公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4.2.3)


2、设计绘图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研究工作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4.2.4)


二、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疏散门、安全出口、安全疏散距离,以及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要求,等等,参照《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第5.5条中的公共建筑要求确定。


三、开放式办公室、半开放式办公室的安全疏散要求,另有专项说明:消防安全疏散详解-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开敞式办公区等。


四、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办公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具体参见《建规》5.5.23要求。


第五章 办公建筑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的相关要求


办公建筑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1.0.2)


1、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办公建筑的房间隔墙和非承重外墙可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其他建筑的非承重外墙不得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


2、墙体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3、木骨架组合墙体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表11.0.2的规定,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标准《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GB/T 50361的规定。


第六章 消防设施要求

一、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8.2.1)


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³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二、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8.3.3)

  a、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b、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适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8.3.4)


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² 的办公建筑等;


3、以上情况,除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三、办公建筑应参照《建规》8.4.1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四、办公建筑应参照《建规》8.5要求,设置防烟和排烟设施。


五、办公建筑应参照《建规》10.3要求,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


六、办公建筑内应设置灭火器。


注: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内应设置灭火器,其他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宜设置灭火器。(8.1.10)


七、以上系统的具体实施,应满足现行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七章内部装修

一、民用建筑内的库房或贮藏间,其内部所有装修除应符合相应场所规定外,且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4.0.13)


二、办公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1、单层、多层办公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下表规定。(5.1.1)


2、高层办公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下表规定。(5.2.1)


3、地下办公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級,不应低于下表规定。(5.3.1)


4、符合一定条件的办公室,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以上列表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具体详见:5.1.2、5.1.3、5.2.2、5.2.3、5.3.2等。


三、附设在工业建筑内的办公、研发、餐厅等辅助用房,当采用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防火分隔和疏散设施时,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按民用建筑的规定执行。(6.0.4)


第八章其他

一、办公建筑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单、多层办公建筑内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当不跨越防火分区且在穿越房间隔墙处设置防火阀时,可采用难燃材料。(9.3.14)


二、设置在人防工程中的办公建筑或办公室,依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九章申明


一、本文未涉及的相关要求,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公共建筑以及《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执行。


二、附属于其他功能建筑内的办公室,应同时依据其他功能建筑定性确定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第十章规范争议


关于疏散走道和疏散门的宽度要求,《办公建筑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不一致,两者是否矛盾?


1、根据《办公建筑设计规范》要求(4.1.7、4.1.9):办公建筑的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00m,高度不应小于2.10m;走道宽度应满足防火疏散要求,较小净宽应符合下表要求:(高层内筒结构的回廊式走道净宽较小值同单面布房走道)


2、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5.5.18):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较小净宽度应符合表5.5.18的规定。


3、解答:以上两者并不矛盾,第二项为保证安全疏散的建筑防火要求,必须保证; 第一项主要是考虑办公建筑功能的需要,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实际使用和疏散人数适当调整。


附:基本概念:

1、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物。(2.0.1)


2、公寓式办公楼:由统一物业管理,根据使用要求,可由一种或数种平面单元组成。单元内设有办公、会客空间和卧室、厨房和厕所等房间的办公楼。(2.0.2)


3、酒店式办公楼:提供酒店式服务和管理的办公楼。(2.0.3)


4、综合楼: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2.0.4)


5、商务写字楼:在统一的物业管理下,以商务为主,由一种或数种单元办公平面组成的租赁办公建筑。(2.0.5)


6、开放式办公室:灵活隔断的大空间办公空间形式。(2.0.6)


7、半开放式办公室:由开放式办公室和单间办公室组合而成的办公空间形式。(2.0.7)


8、单元式办公室:由接待空间、办公空间、专用卫生间以及服务空间等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办公空间形式。(2.0.8)


9、单间式办公室:一个开间(亦可以几个开间)和以一个进深为尺度而隔成的独立办公空间形式。(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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