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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发布日期:2019-10-09 作者:珠峰消防 点击:

第一章 住宅建筑的分类

一、从建筑防火的角度,建筑分类应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民用建筑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住宅建筑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2.0.1),属于民用建筑。


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其中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宿舍建筑等。但从建筑防火的角度,除住宅建筑外,其他类型居住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与公共建筑接近,因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将民用建筑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除住宅建筑外的其他类型居住建筑(比如宿舍、公寓等),其防火要求需按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住宅建筑的分类:

1、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其中住宅建筑可分为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二类高层住宅建筑,以及单、多层住宅建筑。


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5.1.1)


2、住宅建筑的建筑高度,按《建规》的相关要求确定(附录A),其中,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A.0.1)


第二章 平面布置及防火分隔要求

一、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5.4.2)


二、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5.4.2)


三、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5.4.17)


四、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6.9.1)


五、住宅建筑中相邻套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建规》表5.1.2的规定。(5.1.2)


六、建筑内的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6.2.4)


七、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


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6.2.5)


注: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应同时满足《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


详见:窗槛墙、窗间墙、防火挑檐、防护挑檐-区别及应用


八、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9.1.3)


九、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5.4.11)


十、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5.4.10)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建规》第6.2.5条的规定;


    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建规》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十一、附设在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建规》第6.5.3条的规定。(6.2.3)


十二、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5.5.6)


十三、与住宅地下室相连通的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当不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时,应在汽车库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之间设置连通走道,走道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汽车库开向该走道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6.0.7)(图示6.0.7)


第三章 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和层数


一、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的规定。其中,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住宅建筑,当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二、不同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的允许建筑层数,应符合《建规》表5.3.1的规定。但当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按《住宅建筑规范》9.2.1的规定执行时,四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较多允许建造层数为3层,三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较多允许建造层数为9层,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较多允许建造层数为18层。(9.2.2)


三、对于住宅建筑,一般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的建筑面积不会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具体面积参照《建规》5.3确定),当超过时,仍需要按照《建规》要求划分防火分区。塔式和通廊式住宅建筑,当每层的建筑面积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时,也需要按照《建规》要求划分防火分区。


第四章 防火间距要求

一、住宅建筑属于民用建筑,民用建筑与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建规》3.4、3.5的相关要求。


二、民用建筑以及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应满足《建规》5.2的相关要求。


三、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²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规》第5.2.2条的规定。(5.2.4)


四、住宅建筑单元与单元之间的凹槽,门窗洞口的防火间距(L),一般不小于6m,如下图所示:(当不满足要求时,可以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第五章 安全疏散

一、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应符合《建规》5.5第Ⅰ部分的规定。(5.5.1~5.5.7)。


二、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


1、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5.5.2)


2、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²,或任一户门至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5.5.25)


3、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²,或任一户门至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5.5.25)


4、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当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通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5.5.26)


注:对于只有1个单元的住宅建筑,可将疏散楼梯仅通至屋顶。


5、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三、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形式:

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5.5.27)


1、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仍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2、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3、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每层开向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住宅建筑的地下部份,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建规》6.4.4条的规定。


四、住宅建筑中,剪刀楼梯间的设置要求: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5.5.28)


1、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3、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²。


4、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楼梯间的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²,且短边不应小于2.4m。


五、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建规》5.5.29规定。


六、住宅建筑的户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0m。(5.5.30)


七、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6.4.11)


第六章 避难层(间)及临时避难场所

一、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避难层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5.23条有关避难层的要求。(5.5.31)


二、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5.5.32)


1 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2 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0h。


注:本房间为住宅每户的临时避难场所,并不属于避难间的概念。


第七章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

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应满足《建规》6.4要求,其中: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6.4.1)


2、防烟楼梯间前室的的使用面积:住宅建筑不应小于4.5m²。(6.4.3)


3、除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的墙上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和送风口外的其他门、窗、洞口。(6.4.3)


注:对于住宅建筑,由于平面布置难以将电缆井和管道井的检查门开设在其他位置时,可以设置在前室或合用前室内,但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4、上述内容仅为个别条文示例,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应满足《建规》6.4的相关要求。


第八章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住宅建筑的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应满足《建规》6.7要求。


当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时,整体建筑的外保温系统应按照整体建筑的总高度确定,并应符合公共建筑的相关要求。


第九章 消防电梯

一、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1、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7.3.1)


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5 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²(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7.3.1)


3 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 10m 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7.3.1)


4、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建筑高度大于32m的汽车库应设置消防电梯。(6.0.4)


二、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3的有关规定。


三、住宅建筑的消防电梯可与其他普通客货电梯共用前室,具体要求详见:客货电梯开向消防电梯前室-疑难解答及探讨


第十章 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

一、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m²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7.1.2)


二、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7.2.1)


三、有关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的具体要求,详见《建规》7.1、7.2,并可参照图示执行。图示7.1、7.2


第十一章 消防设施要求

一、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8.2.1)


1、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21m 的住宅建筑;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 DN65 的室内消火栓。


2、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8.2.4)


二、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于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需要在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套内各房间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8.3.3)


三、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4.2)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3、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5、木结构住宅建筑内应设置火灾探测与报警装置,一般采用家用火灾报警装置(11.0.13)


四、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7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疏散照明,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10.3.1、10.3.5)


五、灭火器设置要求: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内应设置灭火器,其他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宜设置灭火器。(8.1.10)


       高级住宅应按中危险级及以上等级配置灭火器,普通住宅可按轻危险级及以上等级配置灭火器。(附录D)


六、以上系统的具体实施,应满足现行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二章 内部装修

一、住宅建筑装修设计,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0.15)


1、不应改动住宅内部烟道、风道。


2、厨房内的固定橱柜宜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卫生间顶棚宜采用A级装修材料。


4、阳台装修宜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二、单层、多层住宅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下表规定。(5.1.1)


三、高层住宅建筑內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下表规定。(5.2.1)


四、住宅建筑的地下部分,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級,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表5.3.1的规定。(5.3.1)


五、符合一定条件的住宅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以上列表的基础上降低一级,详见《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5.1.2、5.1.3、5.2.2、5.2.3、5.3.2等。


第十三章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一、带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商业服务网点,是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²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2.1.4)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应满足以下要求:(5.4.11)


1、住宅建筑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2、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本规范表5.5.17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近安全出口的较大直线距离。(注: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3、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仍可按照住宅建筑定性来进行防火设计,住宅部分的设计要求要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来确定。


有关商业服务网点,详见: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二、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5.4.10)


住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与其他功能的建筑有较大差别,一般需独立建造。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5.4.10)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3、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有关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时的要求,详见: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4、当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时,整体建筑的外保温系统应按整体建筑的总高度,按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图示6.7.5)


第十四章 木结构住宅建筑

涉及木结构的住宅建筑(含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的住宅建筑),应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1章有关木结构建筑的要求执行。


第十五章 申明

一、本文所指的《建规》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均是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本文所指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是《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本文所指的《住宅建筑规范》是《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二、本文所述,均为与住宅建筑特定功能相关的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实际应用中,各项具体要求,应结合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六章 规范矛盾协调及争议探讨

有关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要求,《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存在较多矛盾之处,基本处理原则已在文中表述,现就突出的争议问题,列示如下(点击阅读):


1、住宅能否与办公棋牌健身等场所共用疏散楼梯


2、住宅建筑是否需要“层数折算”


3、住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4、有关阳台“窗槛墙”的设置争议,家庭防火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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